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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二,「國家安全機關」的權力擴大。國家安全機關為《反間諜法》的主管機關,除了舊《國家安全法》原本就有的「偵查、拘留、預審和執行逮捕」、「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分證明」等等權力之外,並增列了「國家安全機關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、經費、場所、物資…可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」等等。

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密切配合,依法做好有關工作,讓國家安全機關不但權力擴大,還能夠某種程度的指揮公安與軍隊,這顯示中共當局加大了「反間諜」的強制處分的權力強度。權力強度的增加,也將增加成衣廠經常往來兩岸者的工作風險,一旦有涉法疑慮,即可能遭到強制處分而受到重大損失,即便最後也許證明並非間諜,但所受的損害卻未必能回復。
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此一不明確性,對工作涉及資訊蒐集的台商或個別工作者來說,會有相當影響。例如,對境外新聞媒體等需要在大陸大量蒐集資訊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說,會有一定作業風險,「國家祕密或情報」定義的寬鬆,將連動觸犯《反間諜法》風險的高低。

11月1日,大陸人大通過《反間諜法》取代原本的《國家安全法》。雖然不久前才發生了陸生台諜案,已不平靜的兩系服岸關係再掀波瀾,但我們認為大陸《反間諜法》的通過,主要仍是著眼於內外的總體局勢,不必過度解讀是衝著台灣而來。但不可諱言的,此法通過必會對兩岸交往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衝擊,應密切關注。

主要影響有二方面。其一,過去對於「間諜組織」沒有明確定義,《反間諜法》定義了間諜行為的6個態樣。從表面上,對間諜行為的定義變得更明確,可降低執法的隨意性,但這不代表主管機關對間諜行為判斷的裁量權因此限縮,例如第1到3類把間諜行為限定為「間諜組織」的相關活動、任務與組織招募。只要不牽涉間諜組織,應可以免除觸犯《反間諜法》的風險。但第4類的規定並不限於「間諜組織」,而直接規範竊、探、買等「國家祕密或情報」,而何謂「國家祕密或情報」就有解釋空間。

凡此種種,皆顯示《反間諜法》帶來的影響將逐步浮現,我們不認為這會直接動搖兩岸和平發展的基本格局。但如果兩岸政府不加注意,一旦讓像陸生台諜案類似的爭議個案頻生,終會構成兩岸交往不必要的干擾。準此,我們認為在《反間諜法》通過的既定框架下,兩岸當局必須更為謹慎節制,要從個體行為與總體格局兩新竹團體服個角度,相互諒解。

個體行為上,台灣方面,政府應提醒經常往來兩岸的台灣民眾小心勿觸新法,大陸方面應了解尊重台灣民眾在大陸少量訂做活動的行為慣性,特別有些因工作需要的資訊蒐集,實與間諜行為無關,大陸方面在執行《反間諜法》過程中,也許難以期待大陸在反間諜工作上做到「寧縱勿枉」,但至少要嚴格做到「勿枉勿縱」,萬不能進入「寧枉勿縱」的模式擴大打擊面,這會衝擊兩岸關係。

在總體格局上,習近平曾說:「兩岸統一更重要是要能心靈契合。兩岸過去由交戰到交手,今後要由交手到交心」。如果把兩岸諜報戰的歷史套進這三交階段,兩岸外套廠商推薦就可以更清楚的拿捏所謂「反間諜」的尺度與力度。

回顧過去60多年來的兩岸諜戰,早制服期國共在互殲格局中一路鬥爭,情報工作充滿了你死我活的血腥殺戮,這是「交戰大學團體服」模式的諜報戰。那個時代早已過去,現在是「我活你不亡」的「交手」模式。特別是對台灣來說,情報工作早從攻勢轉為守勢,雖然兩岸有時仍有利益上的衝突,但台灣情報工作目的僅在自我保護,已無破壞式的滲透目的。

要從「交手」變為「交心」,比從「交戰」變「交手」還難,但如果「交心」是兩岸交往的目標,那麼交心再難,還是要努力去做,至少不要反向製造障礙。因此,我們呼籲,大陸《反間諜法》上路,未來變化還待觀察,但在執行《反間諜法》的過程中,也許更應時時用習主席說的「心靈契合」4個字自我提醒、謹慎以對。台灣方面在從事間諜活動時的行為手段,也需要節制。更重要的是,一般民眾在大陸從事資訊方面的活動時要避免誤觸法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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